小王是家里独子,爸爸妈妈一生辛勤劳动,攒下100万元,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,为了支持两个青年在北京打拼,2010年小王爸爸妈妈拿源于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产品房,首付款是小王爸爸妈妈直接转给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,购房合同也是小王签署,房子贷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,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,2013年该房子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。2016年,小两口因感情不和闹离婚,小刘起诉到法院需要与小王离婚,并需要将该房子作为夫妻一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小王也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,没办法继续一同生活,赞同离婚,但不认可房子作为一同财产分割。该房子由自己爸爸妈妈出资,并登记在自己名下,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,应当是我们的个人财产。
法院觉得:本案中,小王的爸爸妈妈对所购房子仅支付了首付款,是部分出资,没办法获得房子的所有权;只有全额出资,爸爸妈妈才能获得房子产权,将所购房子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拥有房子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。虽然产权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,但由于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结婚以后也是夫妻一同财产,小王事实上一直用一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,该房子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,但具体分割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,酌情考量小王爸爸妈妈的出资状况对其适合多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司法讲解
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结婚以前,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,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 当事人结结婚以后,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,根据约定处置;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,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置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一同财产,归夫妻一同所有:薪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常识产权的收益;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;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。